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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校友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: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校友会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在法律和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
第四条  本会宗旨:多方面促进校友与母校、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
(一) 强化校友纽带,重塑和增强校友间的情感联系与合作;

(二)资源整合互利,促进资源的共享与经验的交流,实现共同发展;

(三)回馈教育母舰,弘扬母校优良传统,为母校和国家基础教育发展贡献力量;

(四)搭建交流桥梁,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。

 

第二章 会员


第五条  本会会员

凡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工子弟学校(1992年至2001年期间)、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符合以上条件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非本会会员,但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。

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七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个人所在学校、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,以及其他有关资料。


第三章   组织机构

 

第八条  由各届校友代表协商产生的校友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校友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

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:制定和修改章程;选举和罢免理事;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九条  校友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: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;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增补理事;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;

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每届理事任期五年,可连任。理事会由现任校长任顾问。

第十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四章   工作范围


第十二条  本会主要工作

(一)受学校委托,了解校友去向和工作情况,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;

(二)征集校史资料,为母校收集和提供校友中先进人物、事迹等信息资料;

(三)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做好宣传和联络校友工作;

(四)为校友返校与回馈母校提供服务。

 

第五章  附则

 

第十三条  本会会址: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  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

第十三条  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学校资助;

(二)校友和社会自愿捐赠。

第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